各院(校区)、部、处及直(附)属单位:
《中北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经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北大学
2019年1月21日
中北大学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及《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学位办[2013]6号)文件精神,为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硕士研究生生教育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是培养和指导硕士生的工作岗位,不是固定的职务。
第三条 新增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按一级学科进行遴选,由校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四条 凡具备硕士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的申请者,可在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申请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五条 新增硕士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
1.具有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方向,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各项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规,坚持立德树人,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具有硕士学位、副高以上职称;或在高校教学科研工作经历满三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中级职称。年龄不超过50周岁(含50)。
3.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一定的科研工作经验,近3年以中北大学为第一单位(校外人员申请我校硕士生导师须至少有1项支撑成果为中北大学第一单位)在申请学科领域取得重要科研成果,且满足以下条件:
(1)理工科申请人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至少3篇高水平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被SCI收录;其他学科申请人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学术刊物发表至少1篇与申请学科相关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核心学术刊物指北大中文核心、CSSCI、科技核心所收录的期刊)
(2)主持有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各类主持项目到款经费:工科不少于20万,理科不少于8万元;管理学科不少于2万元;艺术、教育、法学、文学学科不少于1万元。
4.有协助指导硕士生的经历。
第六条 凡符合第五条第1点,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由学位分委员会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直接认定。
1.对学校引进的“三晋学者”、“百人计划”入选者。
2.在原单位已经取得硕士生导师岗位任职资格的引进人才。
第三章 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审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者填写《申请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向申请学科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分委会)提出申请,并按第二章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支撑材料复印件。
2.申请者需经两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3.学位分委员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进行初审,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确定推荐人选。推荐名单及申报材料须在学院主页上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经公示无异议,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推荐名单。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分委员会推荐情况,就申请者是否具有指导硕士生的资格做出决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对硕士生指导教师申请人资格做出决定时,应有2/3以上成员出席,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现场全体成员的2/3通过方为有效。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通过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核的名单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一个月。
6.公示期内对审定过程和结果有异议者,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质疑内容组织调查核实,然后做出裁定。
7.公示期内对因非学术问题提出的质疑,由各级党组织和行政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意见,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定。
第四章 资格确认与取消
第八条 申请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即具备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1.反对和抵制党的基本路线,犯有政治立场错误,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误导,造成不良影响;
2.发生学术不端行为;
3.受党纪或政纪处分,为人师表的形象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者;
4.由教育部、山西省教育厅或学校组织的学位论文质量检查中,确认出于导师本人的原因,而不能培养合格博士研究生者。
第十条 被取消导师资格的教师可在两年后重新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批准,解释权在校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原《中北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办法》同时废止。
中北大学校办 2019年1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