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规定,各培养单位要将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的管理全面纳入本单位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体系进行统一管理,禁止院系自行组织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自行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工作;培养单位要规范各类办学活动,严禁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参与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的招生和教学活动;明确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规范等,要求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年或500学时;明确同等学力人员的课程水平认定考试要由培养单位的研究生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研究生培养单位不得以“研究生”和“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
同时,培养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工作,加大对违规行为处理力度。省级学位委员会将开展定期工作检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协调和授权有关部门(机构)及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对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工作进行教学及培养质量专项评估。对检查和专项评估中发现问题的,分别由相关部门依法做出处理,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力的,可暂停或撤销其授予学位资格。
《意见》还规定,自2014年起,各培养单位的示范性软件学院不再自行组织考试招收软件工程领域工程硕士研究生,其招生工作将纳入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全国联考统一管理。
此外,通过建立、完善全国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信息系统,对在职人员招生、培养、课程水平认定和学位授予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培养单位还须对有关招生录取、资格审查和学力水平认定信息进行网上公示。
该《意见》的发布将进一步规范各培养单位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管理工作,为保证和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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