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2014]4号)及《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6号)文件精神,为保证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做好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1、指导思想:以诊断式评估为手段,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提升学科建设水平为根本,对学校学科进行全面评估。重点在于摸清我校学科建设的整体水平;清理制约我校学科建设上层次、上水平的关键性问题;提出建设方案。全面促进我校学科建设水平的整体提升,提高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
2、评估原则:客观、科学、公正
3、为切实提高我校学科建设水平,保证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有效开展,我校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校内自评阶段,时间为2015年全年,即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对所有学科进行自评估,但在专家组组成上,选用校内专家,自评结果作为学校资源配置、经费投入、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等的重要依据,不上报、不向社会公开。第二阶段为学科建设阶段,时间为2016-2017年,各学科在第一阶段自评基础上,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整改、建设,凝练学科方向,提升学科水平。第三阶段为迎评阶段,时间为2018年,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聘请校外同行专家对学科进行全面自我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通过国家指定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二、组织机构
学校高度重视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专门成立评估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评估各项工作事务,评估工作办公室设在校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根据需要,设置评估工作专家组、评估工作领导组及职能部门工作组。
评估工作专家组
2015年评估专家组按学院分设三个小组,成员从本校具有较高学术声望的学科带头人中产生;2018年评估专家组按国家有关要求,聘请学科国内同行专家组成。
评估工作领导组:
组长:校长
副组长:分管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学的副校长
成员:全体校领导
职能部门工作组:
组长:分管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学的副校长
成员: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研究生院、教务处、科技产业处、人力资源管理处、学生处、团委、国际交流合作处、仪器设备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图书馆等主要职能处室负责人
三、评估方式
评估方式以会评为主,主要分以下五个阶段:
1、各学科组织材料并按评估标准进行自评;
2、各学科在自评估基础上按要求撰写《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
3、汇报评审。各学科采用PPT形式进行总体汇报,评审组成员包括评估工作专家组、评估工作领导组及职能部门工作组人员。
4、专家实地考察。专家组实地考察实验室、与学科带头人、有关师生和管理人员等进行座谈并查阅有关资料(对专业学位联合培养基地需提供校企联合培养协议,或专家根据需要亦可实地前往企业进行考察),充分了解学位授权点基本情况。
5、专家组会议。专家组经过充分讨论,提出诊断式评议意见。
四、评估范围
我校所有获得授权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均需参加评估,名单见附件1。2009年以后批准的其它新增学位授权点需同时接受国务院学位办或相关部门组织的专项评估(如材料科学与工程博士一级学位授权点需接受国务院学位办组织的专项评估)。
五、评估指标体系
博士学位授权点评估指标体系执行教育部制定的“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见附件2;硕士学位授权点评估指标体系执行山西省教育厅制定的“山西省学科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3;专业学位授权点指标体系执行国家各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制定的专项评估指标体系。
六、基本程序
1、学校制定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方案,提出评估要求及标准。
2、各学位授权点在自我评估的基础上,按要求撰写《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并按照评估要求组织相关材料。
3、组织专家组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提出诊断式评议意见。
4、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同行专家评议意见,提出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结果。自我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5、在学校自我评估的基础上,各学科按要求完善《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评估工作办公室完成《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汇总表》。并将2018年的评估结果在国家或省级行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开。
七、结果认定
1、在学校组织的合格评估或国家(省级行政部门)组织的随机抽评的学位授权点均按专家评议意见认定。即:有1/3(含1/3)至1/2(不含1/2)的参评专家认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1/2(含1/2)以上的参评专家认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不合格学位授权点;其它学位授权点属于合格学位授权点。
2、未开展自我评估的学位授权点视为自动放弃学位授权,按不合格学位授权点认定。
3、根据学校自我评估结果,结合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和学校发展情况,及按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有关办法申请放弃或调整部分学位授权点。
八、时间节点
1、第一阶段工作时间安排
2014年9月-2015年3月:对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进行政策宣传,并对我校评估方案进行充分讨论和意见征集。
2015年3月:上报学校评估方案至“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及山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4月:下发文件,全面启动评估工作。各学科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开展自评估工作,组织填写《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简况表》、《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等材料。
2015年5月-10月:学校组织专家对各学科进行实地调研、座谈,深入了解学科实际,进行评估。
2015年11月:专家组形成初步评议意见,在与所参评学科骨干交流讨论的基础上,形成正式报告。
2015年12月:各学位授权点根据自我评估结果和专家评议意见进行全面总结,对制约学校学科发展的主要薄弱环节提出建设、整改意见,完善《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
2、第二阶段工作时间安排
2016年-2017年各学科根据专家评估结果加强整改、建设,凝练学科方向,提升学科水平。
3、第三阶段工作时间安排
2018年3月-7月,学校将组织校外同行专家对各学位授权点进行全面系统性评估。
2018年9月-11月,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编写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填写《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汇总表》,并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九、说明
1、自2019年起,具有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的学位授权点将接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的随机抽评;未获得博士学位授权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将接受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的随机抽评;专业学位授权点将接受国家专业学位建设指导委员会组织实施的随机抽评。
2、各学位授权点要保证自我评估材料的真实可信,对公开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将直接列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将撤销学位授权。
3、撤销授权的学位授权点,5年内不得申请学位授权,其在学研究生可按原渠道完成学位授予。
4、根据学院学科分布情况,兵器科学与技术学科、机械工程学科、仪器科学与技术学科按学科总体参评,其中机械工程按一级博士学位授权进行评估,不再单独评估机械设计及理论二级博士学位授权和机械工程一级硕士学位授权;软件工程学科2015年按计算机与控制工程学院、软件学院分别组织材料进行参评,2018年需总体参评。
5、根据专业学位授权分布情况,评估事宜由各招生单位分别组织,由学科第一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评估工作。软件工程专业学位授权点由计算机与控制工程学院、软件学院分别组织评估。
6、填写材料应采取写实性描述,能用数据定量描述的,不得定性描述。定量数据除总量外,尽可能用师均、生均或比例描述。报告中所描述的内容和数据应确属本学位点,必须真实、准确,有据可查。
7、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除特别注明的兼职导师外、各学科所涉及的教师均指目前人事关系隶属本单位的专职人员(同一人员原则上不得在不同学术学位点或不同专业学位点重复填报)。
注:归属同一学科下的学术学位授权点与专业学位授权点的人员允许适当重复、但相关支撑材料要区分。归属于不同学科下的人员及材料原则上不允许重复,个别业绩非常突出的特殊人员分别在两个学科都有支撑成果和相关材料的可重复填报,但必须在第二学科填报时予以标注说明。
8、各学科所涉及的成果(论文、专著、专利、科研奖励、教学成果奖励等)应是署名本单位,且同一人员的同一成果不得在不同学术学位点或不同专业学位点重复填写。引进人员在调入本学位点之前署名其他单位所获得的成果不填写、不统计。
9、填报的各项内容须是本学科点近5年来的情况,统计时间以报告撰写时间为截止时间、往前推算5年为起始时间。
10、各单位、专家和人员应严格遵守评估纪律,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对在评估活动中存在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处理。
11、本办法由校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正文下载: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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